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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占魁与赵东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魁,赵东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194号原告赵占魁。被告赵东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魁与被告赵东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占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占魁负担。审 判 长  钱立克审 判 员  腰二春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