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占魁与赵东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魁,赵东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194号原告赵占魁。被告赵东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魁与被告赵东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占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占魁负担。审 判 长 钱立克审 判 员 腰二春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