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邓连举,邓海,邓玉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邓连举,邓小通,邓玉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国,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连举,现住榆树市。第三人:邓小通,现住榆树市。第三人:邓玉国,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邓连举、第三人邓小通、邓玉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闫铁锋人民陪审员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