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邓连举,邓海,邓玉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邓连举,邓小通,邓玉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4050号原告: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国,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连举,现住榆树市。第三人:邓小通,现住榆树市。第三人:邓玉国,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邓连举、第三人邓小通、邓玉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闫铁锋人民陪审员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