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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赵长江、王淑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赵长江,王淑芬,张玉臣,王艳,李长立,柏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王晓旭,系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赵长江,男,1963年12月13日生,农民,住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淑芬,女,1972年6月14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张玉臣,男,1967年11月29日生,农民,住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68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李长立,男,1967年11月29日生,住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柏秀娟,女,1971年6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长江、王淑芬、张玉臣、王艳、李长立、柏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长江、王淑芬、张玉臣、王艳、李长立、柏秀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公证处(2015)开证经字第7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