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与孟范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孟范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786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牛占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连和,男,汉族,49岁,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孟范燕,女,汉族,40岁,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孟范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