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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友亮与潘晓奕、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亮,潘晓奕,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黄友亮。被执行人潘晓奕。被执行人王建平。申请执行人黄友亮与被执行人潘晓奕、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4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8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