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富捷亿达门窗有限公司与檀少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富捷亿达门窗有限公司,檀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富捷亿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捷,经理。被执行人檀少春。申请人天津市富捷亿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檀少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檀少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永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