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与林卫格、林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林卫格,林规格,林务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特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象山街7号。负责人何泓,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林卫格,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申请人林规格,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申请人林务格,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林卫格、林规格、林务格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闭晟毓进行了相应的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3月18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林卫格、林规格、林务格位于德保县城关镇南隆大街的房地产(德房权证德字第××号房产和德国用(2013)第0032号土地使用权证)并就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4年6月5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与被申请人林卫格签订《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林卫格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贷款65000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同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与被申请人林卫格、林规格、林务格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林卫格、林规格、林务格将其所有的位于德保县城关镇南隆大街的房地产(德房权证德字第××号房产和德国用(2013)第0032号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向被申请人林卫格发放贷款650000.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林卫格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审查中,被申请人林务格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认为其本人与母亲农妹赛作为该抵押房屋共有人没有在《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贷款抵押承诺书》签名,抵押合同无效。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务格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该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审判员 闭晟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妮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