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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宏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城市永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宏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海城市永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22号原告:大石桥市宏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和平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孙世堂,董事长被告:海城市永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菱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宏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城市永刚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宏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00(叁仟叁佰陆拾元)减半收取1,680.00(壹仟陆佰捌拾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     东代理审判员 孙     云     鹏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