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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来诉被告金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来,金博,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363号原告刘忠来,男,1980年10月3日生人、满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聂家乡红花甸村1组78号。被告金博,男,1982年7月23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来诉被告金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来负担。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