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柴丽香诉成县迅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126号原告柴丽香。被告成县迅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海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丽香诉被告成县迅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丽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丽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丽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丽香承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