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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金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445号罪犯陈金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金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金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金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