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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菊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25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傅建民,主任。委托代理人龚俊华、陈建辉,义乌市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菊香。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义卫医罚(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诊疗活动于2011年9月19日被行政处罚过一次,再次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7月20日在义乌市XXXXXXXX号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内科诊疗活动),时间一个月零17天,并于2015年8月6日改正了违法行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随案处理的药品、医疗器械:血压计1台、听诊器1个、一次性使用输液器2包(25套/包)、头孢拉定胶囊6盒(0.25g12粒2板/盒)、黄连上清片3盒(24片2板/盒)、氨咖黄敏胶囊4盒(12粒/盒)、阿莫西林颗粒2盒(0.25g10粒5板/盒)、0.9%氯化钠注射液73瓶(250ml/瓶);2、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