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延志与李光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志,李光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1566号原告宋延志。被告李光耀。原告宋延志诉被告李光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翟丽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延志和被告李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延志诉称:2013年8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仓集枫扬小区安装塑钢窗,到2014年4月13日结算,被告出具9500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余款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光耀辩称:欠条出具时9500元,后被告归还了2000元。欠条中载明的窗柜打胶、维修原告没有做,交他人承接并支付了2000元价款,现在只差原告55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宋延志为被告承包的仓集枫扬小区安装塑钢窗。2014年4月13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李光耀向原告宋延志出具9500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李光耀支付了2000元。欠条中载明的窗柜打胶、维修交由他人承接,原告同意扣除2000元。余款5500元至今未付,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至今未支付劳务报酬,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及时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延志款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光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天民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