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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严国政与成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国政,成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严国政。被执行人成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严国政与被执行人成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陇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成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严国政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严国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成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房产管理所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股权登记注册信息后,查询被执行人成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成县小川镇水磨沟村二社石料加工厂一处。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查封了成县泰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成县小川镇水磨沟村二社石料加工厂厂房及生产设备一套。执行期间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达成执行和解的意向,但经多次协商后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执字第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琼审 判 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