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建芳与南通开发区华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芳,南通开发区华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488号原告徐建芳。委托代理人沈杰伟,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开发区华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胡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夏正丹(实习),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芳诉被告南通开发区华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芳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