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候春红与辛小琴、李国平、张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春红,辛小琴,李国平,张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923号原告候春红,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辛小琴,甘肃省山丹县人。被告李国平,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利文,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春红与被告辛小琴、李国平、张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春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春红负担,本院向原告退回25元,并退回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后多收取的5480元。审判员  侯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