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桂080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409号016)桂0803民初409号原告徐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901228022。被告甘某,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510205616。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徐丽斯已预交),由原告徐丽斯负担。准许原告徐丽斯撤回起诉。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