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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褚某齐与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洪齐,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建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302号原告:褚洪齐,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洪全,公司经理。被告:郭建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太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洪齐诉被告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建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洪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洪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褚洪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