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02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通江大街法定代表人:何承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莹。被执行人:李文国,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督15号支付令,受理了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3657.7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6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