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庄文浩与吕洪妹、肖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16号原告庄文浩。委托代理人冯黔。被告吕洪妹。被告肖永明。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文浩与被告吕洪妹、肖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文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3元,由原告庄文浩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秋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