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孙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孙成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43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二环路金佛大道217号。负责人安良春。被告孙成红,男,汉族,住南川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孙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安良春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