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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惠江、潘桂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惠江,潘桂莲,程汪来,聂中萍,安庆市金灿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惠江。被执行人:潘桂莲。被执行人:程汪来。被执行人:聂中萍。被执行人:安庆市金灿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汪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聂中萍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