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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宇、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宇,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简阳市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勇,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王宇,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明,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明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陈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