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徐玮玮、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徐玮玮,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1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孙长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义坤,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勇,系该行员工。被告:徐玮玮,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被告: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光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徐玮玮、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郁 莉审 判 员 吴 玉 锋人民陪审员 欧阳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海 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