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638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陆江,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某银行存款81290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0XXXX**号)房屋一套及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某银行存款81290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二、查封李某某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0XXXX**号)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