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左轶中与汪和荣、杨振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轶中,汪和荣,杨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轶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和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振君,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左轶中申请执行汪和荣、杨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和荣、杨振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轶中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汪和荣、杨振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