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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李以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李以春,李中刚,李金刚,侯鹏龙,李娜,张成进,张富安,张成展,李中成,李以田,邢道华,李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47-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负责人牛登国,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以春,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中刚,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金刚,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侯鹏龙,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娜,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成进,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富安,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成展,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中成,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以田,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邢道华,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以保,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以春、李中刚、李金刚、侯鹏龙、李娜、张成进、张富安、张成展、李中成、李以田、邢道华、李以保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60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侯鹏龙有鲁AXX**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以田有鲁AXXX**汽车一辆,但财产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李以春、李中刚、李金刚、侯鹏龙、李娜、张成进、张富安、张成展、李中成、李以田、邢道华、李以保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13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112元、律师费99960元、执行费1550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