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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引发与刘步云、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853号原告王引发,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雄,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步云,男,1958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素珍,女,1958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步云(系被告张素珍之夫)。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引发与被告刘步云、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引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引发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由原告王引发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