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引发与刘步云、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853号原告王引发,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雄,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步云,男,1958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素珍,女,1958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步云(系被告张素珍之夫)。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引发与被告刘步云、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引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引发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由原告王引发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