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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翟绪萍与程旭光、翟敏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绪萍,程旭光,翟敏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37号原告翟绪萍,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程旭光,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翟敏斋,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绪萍诉被告程旭光、翟敏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绪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