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翟绪萍与程旭光、翟敏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绪萍,程旭光,翟敏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37号原告翟绪萍,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程旭光,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翟敏斋,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绪萍诉被告程旭光、翟敏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绪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