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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小根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219号罪犯赵小根,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根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1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小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小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