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2077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与钱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钱秋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077号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如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圣经,该公司法务。被告:钱秋平,身份不详,住泗阳县。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与被告钱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钱秋平支付原告物业费5315.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作为招商项目入驻泗阳县,原告公司从2014年10月30日从泗阳县城市管理局接收泗阳县泗水古城商业街物业管理。被告自原告公司入驻至今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该户面积141.27平方米,至今共欠5315.9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钱秋平的准确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