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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康硕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康硕广告有限公司,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康硕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宇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刘萨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萨莎。上诉人广州康硕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系依据与被上诉人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立白天然皂液广告片拍摄与制作合同》提起的诉讼。该合同约定“对于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在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