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巨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赵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751号原告重庆巨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街15#,组织机构代码73398708-4,。法定代表人黄贵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青,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巨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巨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重庆巨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张科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