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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全侠与王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全侠,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96号申请执行人:朱全侠,农民。被执行人:王健,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全侠与被执行人王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125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3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许业明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