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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姚建军与张艳、沈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军,张艳,沈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08号原告:姚建军,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艳,女,32岁,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沈广伟,女,32岁,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军与被告张艳、沈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建军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霞审 判 员  戴 军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