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姚建军与张艳、沈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军,张艳,沈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08号原告:姚建军,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艳,女,32岁,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沈广伟,女,32岁,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军与被告张艳、沈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建军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霞审 判 员 戴 军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