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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96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一出租房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某到晋江市池店镇唐厝村新华宝公司的员工宿舍的603室,盗走被害人张某1的一对金耳环(无法估价)。2.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欧阳某到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12号201室的租房内,盗走被害人彭某一部价值人民币718元的“唯米”牌P9型手机。3.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欧阳某到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御赐桥185号的301室,盗走被害人张某2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又到302室盗走被害人王某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华硕”牌Y581LC4200型笔记本电脑。4.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欧阳某到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东区5号的一出租房内,盗走被害人祝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566元的“步步高”牌vivoY35型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追回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实施盗窃4起,可查明赃款赃物价值共计5384元。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欧阳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一出租房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张某1、彭某、张某2、王某、祝某的陈述,物证被扣押被盗手机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指纹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且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相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欧阳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张福龙一台价值相当的金耳环、被害人彭继洪经济损失718元、被害人张广宪经济损失1000元、被害人王欢的经济损失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