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沈加奖、陈楼与苏中全、林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加奖,陈楼,苏中全,林娜,陈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275号原告:沈加奖。原告:陈楼。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被告:苏中全。被告:林娜。被告:陈略。原告沈加奖、陈楼与被告苏中全、林娜、陈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苏中全、林娜共同偿还原告沈加奖、陈楼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陈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苏中全、林娜于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8日,被告苏中全向原告沈加奖、陈楼借款50万元。被告陈略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苏中全按口头约定支付了7个月的利息14.75万元。由于上述支付的利息超出年利率36%,本院酌情认定9.45万元系支付利息、多出5.3万元用于归还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苏中全、林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沈加奖、陈楼借款44.7万元(2015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陈略对苏中全、林娜的其中35.25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中全、林娜追偿;三、驳回沈加奖、陈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12920元,由沈加奖、陈楼共同负担630元;由苏中全、林娜共同负担12290元,陈略对其中9707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