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赵淑云申请王凤书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淑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赵淑云,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人赵淑云要求宣告王凤书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赵淑云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赵淑云与王凤书系夫妻关系,王凤书因患有脑萎缩和痴呆,于2013年6月29日下午4点30分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凤书失踪。庭审过程中,原告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王凤书和赵淑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人身份。王凤书和赵淑云的户口和结婚证,证明二人于1996年1月23日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3日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协查通报》,证明铁西区分局向各市县发出协查公告寻找王凤书。《寻人启事》,证明原告代理人刘福平发的寻人启事,寻找王凤书。《介绍信》,证明王凤书于2013年6月29日走失,经益民居委会及铁西区分局刑警队确认。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说明》,证明王凤书是该单位职工,王凤书的家人刘福平告知该单位王凤书走失,至今未归。2016年1月1日铁西法院发出的公告,证明本院受理王凤书宣告失踪一案后,依法发出公告,期限3个月,现期限届满,王凤书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凤书,男,90岁,系申请人赵淑云之夫。因其患有脑萎缩和痴呆于2013年6月29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告》,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王凤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凤书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王凤书走失,经利害关系人赵淑云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王凤书仍然下落不明,现其已下落不明满二年,应宣告为失踪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凤书为失踪人;指定赵淑云为失踪人王凤书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