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茹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5层501-513号。法定代表人郭华。被执行人茹红伟,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城关镇育英路*号。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茹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茹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茹红、黄浩洁、河南省博雅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众贤商贸有限公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金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茹红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房屋,系首封。后本院审理的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茹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再次以(2015)金执字第42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茹红伟的上述房屋(该房屋茹红伟已抵押给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轮候。上述两案在审理及执行过程中,经协商,(2015)金民二初字第398号案件(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由(2015)金执字第4221号案件来处分上述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茹红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9号中孚紫东苑2号楼16层A座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1201097258)。2016年3月29日,竞买人刘媛媛委托张国胜以1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茹红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房屋的查封;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刘媛媛所有;三、买受人刘媛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金执字第4221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茹红伟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茹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茹红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9号中孚紫东苑2号楼16层A座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1201097258),2016年3月29日,竞买人刘媛媛委托张国胜以1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解除被执行人茹红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9号中孚紫东苑2号楼16层A座房屋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1201097258);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刘媛媛(身份证号:410105198102043328)所有;三、买受人刘媛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4221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茹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茹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茹红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9号中孚紫东苑2号楼16层A座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1201097258),2016年3月29日,竞买人刘媛媛委托张国胜以1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解除被执行人茹红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9号中孚紫东苑2号楼16层A座房屋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1201097258);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刘媛媛(身份证号:410105198102043328)所有;三、买受人刘媛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追偿权纠纷案号(2015)金执字第422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解封、过户)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朱智勇送达人朱智勇、XX63916797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