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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十一组与徐岩、董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十一组,徐某,董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6号原告: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十一组,诉讼代表人:陈某,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喀喇沁旗西桥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被告:徐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现羁押于赤峰市第四监狱四监区。被告:董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1、齐某2,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十一组与被告徐某、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十一组与被告徐某、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