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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罗秀春与三河市杨庄镇任官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春,三河市杨庄镇任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570号原告罗秀春,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三河市杨庄镇任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桂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春与被告三河市杨庄镇任官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杨庄镇任官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春撤回对被告三河市杨庄镇任官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秀春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元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