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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何军、盘秀珍与唐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盘秀珍,唐建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259号原告何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瑶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盘秀珍,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瑶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唐建辉,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盘秀珍与被告唐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盘秀珍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盘秀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何军、盘秀珍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