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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肖振与朱传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朱传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321号原告肖振,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崔朕强(特别授权代理),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传社,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振与被告朱传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振负担。审判员  刘兆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双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