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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字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红彩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谷帅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高红彩,谷帅兵,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字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存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严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彩,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毋亚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帅兵,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连倩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燕宾,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红彩、谷帅兵、禹州市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7576元,退还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审 判 长  朱建英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娄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