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更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春洪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477号罪犯王春洪,男,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文盲,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洪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王春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春洪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扣3分,2015年1月30日因无正当理由背诵不出38条被扣1分,2015年7月13日因警察找该犯谈话时,态度恶劣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春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春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