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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宗德与史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德,史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47号原告张宗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史春林,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德与被告史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宗德负担。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李利新审判员 车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