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李清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李清利,崔相波,李吉河,李清义,李吉新,李全义,李清学,李吉才,李吉泉,李清同,李刚,李波,李清全,李清永,李清仁,李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负责人高传利,主任。被执行人李清利,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崔相波,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吉河,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义,男,1966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吉新,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全义,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学,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吉才,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吉泉,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同,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全,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永,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清仁,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连清,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清利、李吉泉、李清学、李清义、李吉新、李全义、李清全、李吉才、李清永、李清仁、李连清、李清同、李吉河、崔相波、李刚、李波(2015)商商初字第1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清利、李吉泉、李清学、李清义、李吉新、李全义、李清全、李吉才、李清永、李清仁、李连清、李清同、李吉河、崔相波、李刚、李波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7900元,诉讼费2658元,公告费600元,待被执行人李清利、李吉泉、李清学、李清义、李吉新、李全义、李清全、李吉才、李清永、李清仁、李连清、李清同、李吉河、崔相波、李刚、李波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燕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