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19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李剑。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