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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滴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凯,系鸡西市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原、被告在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将坐落于鸡西市滴道区西安二委3组、房权证号为鸡滴房字第X**号的房屋全部推倒进行重建,重建后的房屋并未取得合法的房产证书。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各自子女花销及收入支配等产生分歧、发生矛盾,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17日,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代洪雨代理审判员  温兴国代理审判员  吴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昕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