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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效成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体育西分公司、广州市天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84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效成,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体育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简志雄,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效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天场村*组***号。原审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体育西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张傲雪。上诉人广州市天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案件涉及产品的生产、制作,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本案在广州市天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合适。请求将本案移交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体育西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河区天河路123号,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根据被上诉人胡效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判令被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案由为买卖合同。为此,在请求权某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故原审法院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将案由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欠妥,应予以更正。应纷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黄耀华代理审判员  郭健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丽璇